大數據商業挖掘的合法性邊界

發布時間:2021-12-30浏覽次數: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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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商業挖掘的合法性邊界

 



作者:

奚潤禾 謝一彤 鮑曉晔

作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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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新意:

研究不同利益沖突下,大數據商業挖掘的合法性邊界等問題。



摘要:

  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的經濟價值随着數據挖掘技術的提升而與日俱增,但也會與傳統的立法有所沖突,産生一系列商業糾紛,主要包括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糾紛和違反Roberts協議的違約糾紛兩大類型。盡管美國Perfect 10 v.Google案和我國大衆點評網訴愛幫網案的判決結果完全相反,但關鍵在于法院對數據挖掘行為是否達到智力創造的認定。傳統的著作權在大數據時代下可能成為知識創造和信息傳播的阻礙,應做出适當調整,立法者需要考慮一個平衡點。從契約角度,Robots協議作為互聯網企業保護自身信息優勢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互聯網精神,限制了市場公平競争。企業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市場公共利益發生沖突而傷害私益時,保證損害在合理的範圍内,劃定合理範圍的界限。

 

 

關鍵詞:

數據挖掘;著作權保護;Robots協議;市場競争;



項目資助:




引用文本:

奚潤禾,謝一彤,鮑曉晔.大數據商業挖掘的合法性邊界[J].金融管理研究,2020(01):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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