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大學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2-09-01浏覽次數:2382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之精神,修訂本實施辦法。


一、入學、注冊與考勤

第一條  凡經國家成人高校招生入學考試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按規定日期到指定地點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  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是否屬正當事由,由學校聽取學生申辯後認定。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内,由學校根據教育部和市教委的要求進行政治、文化複查。複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由學校根據不同情況區别對待,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如查實為徇私舞弊入學者,予以退學,情節嚴重者,遞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凡取得夜大學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高等學校學曆教育。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内辦理交費、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學校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一個月不注冊者,以自動退學論處。

第六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及學校統一安排的各種活動,所有活動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

1、班主任負責本班出勤情況的記載和統計,并每月向學生公布出勤情況,然後由學院教務員彙總後作為學生考核的依據之一。

2、學生事假,一般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因疾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三天内補辦請假手續。學生請假,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說明請假原因和時間。

3、業餘學習的學生請假12學時以内,脫産學習的學生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準;超過班主任批準範圍的請假由學院負責人批準。凡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的,須申請續假。請假超過七周,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4、學生未經請假、超過假期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缺課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5、對于曠課學生,應根據曠課節數多少、情節輕重及檢查态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并作為考核學生在校期間表現的重要依據之一,載入學生檔案。


二、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一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課程考核。考試成績的評定采用五級記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并實行優良控制,優≤20%,優良≤60%。考試成績應以期末考試為主,适當參照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一般占總成績的30%。學生平時成績,應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出勤情況,完成作業情況以及實驗和實習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的,須事先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附證明材料,經學院分管負責人批準後可以緩考。緩考跟其他不及格學生的補考一起安排,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記載。緩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補考,必須繳費重修或重選。

第三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如在考試(含考查)中違紀或作弊,一經确認,該門課程成績無效,可以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第四條  補考成績以及格”“不及格記載,并注明補考字樣。凡考核不及格的課程,補考于下學期開學後三周内完成;不論何種情況,凡可以補考而未參加補考的,必須繳費重修或重選。

第五條  學生在一學期内某門課程缺課時數達該門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或由任課教師認定在一個學期内曠課達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資格,學生可以重修或重選。


三、免修與學分轉移

第一條  學生通過課堂外的其他學習途徑,已經掌握某門本學期應當修讀的課程,但不符合學分轉移條件者,可以申請免修。學生申請免修應在規定的時間内向學院提出申請。

第二條  學生免修申請經任課教師認定、學院審核同意并經夜大學批準備案後,學生可以不參加該課程的考勤。

第三條  免修學生仍然要參加免修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即作為總評成績。

第四條  符合以下五種情況的學生,可以申請學分轉移。

1. 凡取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同層次、同課程的考試成績,課程學分大于等于培養方案中規定學分的,可以憑教務處出具的有效成績證明予以登記成績并取得學分;

2. 凡取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同層次、同課程的考試成績,課程學分大于等于培養方案中規定學分的,可以憑繼續(成人)教育學院出具的有效成績證明予以登記成績并取得學分;

3. 凡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課程的考試,課程學分大于等于培養方案中規定學分,可以憑學生的單科成績合格證予以登記成績并取得學分。單科合格證八年内有效;

4. 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和全國公共英語三級(PETS3)考試的學生,成績達到本科學位申請要求的,可以憑有效成績單申請英語課程的學分轉移,英語成績四年内有效。

5. 藝體類學生參加我校組織的夜大學藝體類本科學生申請學士學位英語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憑有夜大學出具的有效成績單,申請英語課程的學分轉移,英語成績四年有效。

第五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申請學分轉移的課程,累計學分不得超過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總學分1/2

第六條  學生申請免修或學分轉移的,學費仍按修讀該課程的标準收取。


四、重修和重選

第一條  凡學生修讀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必須參加重修。重修學生應在相鄰年級開設同門課程時提出申請,學院在教室座位允許的情況下予以安排。

第二條  凡學生修讀培養方案中規定的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參加重修或重選。如果學院開設相同課程的,學生可以申請重修,如果沒有開設相同課程的,學生也可以申請重選同一課程模塊内的其他課程。

第三條  學生認為必要的,可以提出重修已經通過考核的課程,學院在教室座位允許的情況下應予以安排。學生對同一門課程選修多次的,隻能按一門課程學分計算,并按該課程考核的最高成績予以記載。

第四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而引起的重修或重選,應按規定繳費。(具體辦法請參照夜大學學生收費、退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結業學生在當年可申請重修或重選,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申請畢業。


五、轉學與轉專業

第一條  學生一般不得轉專業或轉學,如确有特殊情況,且符合有關規定者,經夜大學領導批準後方可辦理。

第二條  外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持有轉出學校的證明和學習成績單,并經市教委同意後,由夜大學領導審核批準,編入相應的班級。一般新生和畢業班不接受插班生。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3、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的

4、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5、招生考試科目不同的專業或學校

6、畢業年級的學生

7、根據規定應予以退學的;

8、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一般應在每學期開學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後一周内辦理。


六、休學、複學與退學

第一條  學生因公出差或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時間超過7周以上者或學習确有困難者,可申請休學。休學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以本校所開設專業下屆繼續招生為前提,下一屆不招生的專業,一律以退學或轉專業論處。

第二條  複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周或開學後兩周内,憑本人休學通知單辦理,經夜大學審核同意後,方可複學,并按相應年級編入。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者,應予以退學:

(1) 休學時間超過三年者;

(2) 一學期曠課嚴重,經教育無效者;

(3) 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

(4) 經醫院确診,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5) 心理不健康,其舉止行為嚴重影響他人學習,幹擾正常教學秩序,經教育無效者;

(6) 本人堅決要求退學者;

(7) 未按規定如期繳納學費者;經教育無效者;

(8) 違反法規及社會治安管理條例,情節嚴重者;

(9) 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認識态度惡劣者。

退學應由學生本人填寫退學申請表,學院提出具體意見後,經夜大學審核同意。達到退學條件而不主動辦理手續者以自動退學論處,學院提出具體意見,經夜大學審核同意予以退學。

第四條  退學學生退費按照《夜大學學生收費、退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退學學生符合條件者,應根據學習年限由夜大學發給成績證明或肄業證書。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七、獎勵與懲罰

第一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優秀學生每學年評選一次,經夜大學批準後授予優秀學生稱号,由學院頒發獎學金。(具體辦法請參照優秀學生評選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各項紀律的學生,學校根據情節輕重及認識态度,給予相應的處分并進行通報批評。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六種。

第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八、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一條  學生畢業時應進行畢業鑒定并如實填寫畢業生登記表,登記表應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條  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經學校審查符合畢業條件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條  學生累計未取得學分超過18分者,應随着下一年級繼續修讀。

第四條  學生根據培養方案修讀完全部課程,但不能得到全部學分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并附學習證明。結業學生可在當年(一年内)申請重修或重選,經考試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可申請畢業。

第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完成學分達到應完成學分1/3以上,但未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而中途退學者(不含被開除或擅自離校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并附學習成績。

第六條  畢業班以畢業年份定稱,如2009年畢業的班級簡稱“09”屆畢業班


九.申訴及其受理

第一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将有異議者,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做出複查結論并告訴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條  處分決定、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十、申明:本《辦法》解釋權屬繼續教育學院,未盡事宜,将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文件精神補充。

 

 

                                                伟德betvlctor体育官网繼續教育學院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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